(一)金店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应立案处理。
(二)若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也应当立案: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为实施盗窃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属于入户盗窃;在盗窃中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属于扒窃。
(三)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