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三)确实无工作且无经济来源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要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
(四)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支付抚养费。
(五)无法协商的,由法院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