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时效计算有好几种不同的情况。
要是因为重大误解想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内行使。这九十天的起算点,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按常理应该知道那些让自己产生重大误解的事实的时候。比如说,你买东西时以为是某个知名品牌,后来发现不是,从你发现这个情况那天起,就开始算这九十天了。
要是当事人是受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那天开始算,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简单讲,就是胁迫行为一停止,这一年的时效就开始计时了。举个例子,有人威胁你签合同,等威胁行为结束了,你就有一年时间来行使撤销权。
除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的情况,其他情形下,当事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也就是从你知道或者按道理应该知道存在撤销事由的时候开始计算这一年。
还有一个总的时间限制,不管是哪种情况,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要是五年内当事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就没了。比如签了合同,从合同签订那天起,过了五年你都没去行使撤销权,之后就不能再行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