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原告撤诉,若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减半交纳。如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原本全额诉讼费,最终只需交一半。
(二)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通常不予减半,因为法庭此时已投入司法资源审理,相当于原告可能面临不利判决时撤诉。
(三)行政案件中,被告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