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要点。保留原有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算共同债务。
(二)收集相关证据。在婚姻存续期间,注意收集债务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是否知情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判断债务性质时有据可依。
(三)按债务性质处理。如果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