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女方提分手,女方应退还彩礼;若办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可请求女方退还。
(二)退还数额根据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判定。共同生活时间短,可能全退或大部分退;共同生活久且彩礼用于共同开销,可能酌定部分退还。
(三)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