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应收集男方不承担家庭责任的证据,如能体现长期不支付家庭费用的转账记录,或者了解情况的相关证人的证言。
(二)女方准备好起诉状和收集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并提起离婚诉讼。
(三)若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可认定感情破裂。
(四)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女方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