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后一方没经济能力且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按双方协议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帮助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金钱帮助或提供居住房屋等。
(二)若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致另一方生活困难,受损方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