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最近被监视居住配合案件处理,他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监视居住的相关法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18 海南省直辖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一、监视居住(刑诉法):
    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6、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公安规定):
    1、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2、第一百零六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3、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4、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5、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6、第一百一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7、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9、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10、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1
    1、第一百一十五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
    1
    2、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
    3、第一百一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1
    4、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
    5、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检察规则):
    1、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 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3、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7、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8、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9、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10、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
    1、第一百一十九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1
    2、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1
    3、第一百二十一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
    4、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
    5、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1
    6、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1
    7、第一百二十五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1
    8、第一百二十六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1
    9、第一百二十七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20、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监视居住(最高院司解):
    1、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2、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3、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全文
    7 2018-04-18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面就是监视居住的相关法条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全文
    14 2018-04-18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热门问答·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7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监视居住的相关法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海口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1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2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4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沙群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7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0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6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沙群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4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0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8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1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5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0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7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8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4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1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沙群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沙群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6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沙群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4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6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2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7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琼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沙群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沙市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沙群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口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泰州152****293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979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801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监视居住具体时间有多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绑架罪具备什么条件能轻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考虑到绑架罪案情的具体复杂性,要对绑架罪中的情节轻微与否进行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一般的情节轻微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绑架犯罪未能得逞,即所谓的犯罪未遂;
其次,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戛然而止,我们称之为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分子索求的赎金相对较少;
最后,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犯罪分子能够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总体来说,这些都是符合判处较轻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人身法益(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法益(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法益(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其中,人身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核心内容,而绑架罪必然会侵犯到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但是,在人身安全方面,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例如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等等,这些都将成为判定“情节较轻”的关键因素。尽管财产法益和社会法益对于判断绑架罪的罪行轻重并非起决定性作用,但它们仍然会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即使绑架行为并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如果犯罪分子勒索的财物数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且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被视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监视居住具体时间有多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监视居住具体时间有多长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监视居住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具体解释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能够离开指定的住所。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都是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住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吴江区交通肇事罪死亡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因涉及交通肇事罪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其量刑标准需依据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考量,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人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肇事逃逸等关键因素。
其中,如果造成了一名以上的人员死亡或至少三名以上的人员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同一起事故中导致了三名以上的人员死亡,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然而,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肇事者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监视居住的具体解释是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监视居住的具体解释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信罪法院一般会提前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确定无疑。关于案件在开庭之后进行判刑,以及在这之后被告是否有可能被关押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审判结果的具体情况。
首先,假如法院在判定该案件时,同时宣布了缓刑适用的判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无需面临被关押的风险,而是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度过这段时间。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是否还会被关押,则需要根据被告在此期间的表现和行为来做出判断。
其次,如果法院在判定该案件时,并未宣布缓刑适用的判决,那么在宣判之后,被告将会立即被关押。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必须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没有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会公开予以宣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单位犯有上述罪行,那么不仅单位本身将被判处罚金,而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4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在监狱里怎么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几种行为方式可用来实现减刑目的,其中包括:
第一,成功制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
第二,揭发并证实狱内及狱外严重违法活动的真实性;
第三,取得具有创新性的发明或重大科技改革成果;
第四,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安全;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表现。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条件下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