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侦查期限起算点,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开始计算。
(二)一般案件,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到了无法终结,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针对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面规定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二个月。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满了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