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还房贷房产,夫妻双方先自行协商房产归属和后续房贷承担。
(二)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属,取得房产一方补偿另一方,未还房贷由取得方继续偿还。
(三)若房产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