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利率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约定支付利息,产生纠纷时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要明确记录利息约定条款,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权益。
(二)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债务人可拒绝支付超部分利息,已支付部分可要求返还或抵充本金。债务人应留存支付凭证,债权人应避免不合理高息约定,若已约定过高可与债务人协商调整。
(三)利息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自然人之间借款无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款由法院结合多因素确定。自然人借款时应明确利息支付,非自然人借款合同需完善利息条款,避免不明确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