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保案件强制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有误,像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