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挪用资金行为,应及时归还挪用款项,避免达到犯罪标准或减轻犯罪后果。
(二)如果已涉嫌挪用资金罪,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三)在审判过程中,主动表现出悔罪态度,如积极退赃、赔偿单位损失等,可能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