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简单讲,就是一个事儿不能反复拿到法院去起诉。
不过呢,要是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还是有办法继续维权的。比如,有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够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又或者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这些情况都符合再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另外,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和原来执行异议之诉不一样的新的实体权利争议,比如说又涉及到了新的财产权益纠纷等,当事人可以针对这个新的争议,重新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新的争议,就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