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附加刑未执行,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犯罪,此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或通过监察机关处理。
(二)若罪犯故意逃避附加刑执行,需继续执行附加刑并可能受司法制裁,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若因客观原因致附加刑难以执行,司法机关应积极履行调查职责,不可简单认定有责任,可通过多渠道调查罪犯财产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