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事故责任明确,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可要求对方基于道义和公平预先支付药费。
(二)若对方拒绝,受害者自行垫付并保存好费用凭证。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费用未支付拖延救治。
(四)受害者可向交警部门反映,由其沟通协调,或让交警通知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五)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获生效判决后强制执行对方财产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