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法院不认可借条的原因。若借条形式有瑕疵,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
(二)若借条内容真实性存疑,提供证据证明借条形成的真实背景。
(三)若能证明对方虚构债务、虚假诉讼,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法院会依事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虑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