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成为挂名法人,在知悉公司有偷税漏税风险时,及时督促实际控制人依法纳税,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二)在日常工作中,尽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偷税漏税行为不知情的证据,如文件签署记录、会议缺席证明等。
(三)若税务等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自身情况,争取降低责任。若已承担责任,可凭借事前收集的证据等,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