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鉴于已退还,可在庭审中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主动退还这一情节可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可通过律师向法院强调这一从轻情节。
(三)收集能够证明自身情节较轻的证据,如挪用时间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失等,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