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有交强险,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二)若肇事方有商业三者险且符合条件,申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垫付。
(三)车辆未投保或超出保险限额,要求肇事方垫付。
(四)情况紧急且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五)肇事方拒绝垫付,受害方自行垫付并保留好票据,后续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