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收到检察院量刑建议,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情节。
(二)若存在立功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争取立功认定,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若认为自己属于从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和线索,以便法院准确认定。
(四)若存在累犯等情况,要认识到可能面临的从重处罚,积极悔罪,争取法院酌情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