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转账记录时,转账人可先与对方沟通,如果对方承认借款事实,保留好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作为借款的证据。
(二)若对方不承认借款,且提出转账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转账人可收集之前与借款相关的交流内容,比如证明借款用途等信息的聊天记录。
(三)转账时若有备注表明是借款,可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没有备注,可以尝试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