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常规费用承担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拍卖必要合理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为执行拍卖是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这些费用是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二)考虑特殊情况。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时,申请执行人可垫付部分费用推进拍卖程序,垫付费用可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遵循当事人协议。若双方当事人就费用承担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按协议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