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里,判定谁是过错方,主要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下面这几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里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登记结婚;而事实上的重婚,虽然没有登记,但两个人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住在一起。
然后是实施家庭暴力。像家庭成员之间动手殴打、捆绑、残害对方,限制对方人身自由,还有经常谩骂、恐吓等,对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都算家庭暴力。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虐待其实就是长期、经常地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就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的责任却不管。
最后,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案子,结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来判断。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坏毛病,怎么劝都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也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要是走到离婚诉讼这一步,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