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若约定一方不让另一方见孩子,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得协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不会因为双方的约定就被剥夺。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之所以设立探望权,是为了让子女能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有情感交流与互动,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要是协议约定不让见孩子,既损害了子女的利益,也侵犯了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利。
就算双方签了这样的协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合理诉求,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所以,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让另一方见孩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