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没因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相关法律文书的制度。不过,有几种情形不适用该制度。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这些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能因有争议的诉讼结果受损而提起该诉。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这个制度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文书效力不确定,可通过正常上诉等方式解决。
若第三人因自身过错没参加原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制度是为保护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且权益受损的第三人,自身有过错就得自行担责。
与原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提起。只有和生效裁判内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无利害关系就不符合起诉条件。遇到相关问题,要先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不符合就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