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主观明知方面。得审查行为人是不是明知这是犯罪所得。这里的明知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切知道,另一种是应当知道。怎么判断呢?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物品的情况、交易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还有交易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比如说,交易在深夜进行,价格还特别低,而且行为人也没对物品的来源进行合理查询,这种情况下通常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
其次是客观行为方面。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窝藏就是提供地方藏匿物品;转移就是把物品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帮着它躲开司法机关的追查;收购就是以收购的形式拿到犯罪所得;代为销售就是接受委托去卖犯罪所得。其他方法还包括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等等。
最后是犯罪所得确认方面。得确定这个物品确实是犯罪所得。这就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有证据能证明这个物品是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取的。不过要注意,就算上游犯罪还没依法裁判,但只要查证属实,也不影响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