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里,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次债务人,要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是因为代位权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越过债务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时,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合法有效,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法院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情况,可收集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