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非都固定为一年,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有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要是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不过重大误解的情况特殊,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才消灭,也就是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九十日,不是一年。
2、要是当事人受到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还有个“五年”的规定,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开始算,五年内当事人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这“五年”是最长的权利保护期,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改变。
3、债权人也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办法,无偿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是从债务人行为发生那天起五年内都没行使,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九十日、一年、五年等不同规定,得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形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