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未婚先孕的罚款,本质上是当时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通常情况下,这笔钱一旦缴纳,很难要求退还,除非你能证明当时的征收决定本身违法(比如程序错误、金额计算有误)或者征收机关后来主动撤销了决定。考虑到时间已经过去十六七年,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究时效,而且证据可能难以找回,想要退款难度很大。建议你先翻找当时的罚款收据、决定书等材料,然后去原征收单位(通常是乡镇街道计生办)书面申请复核,看他们是否愿意主动纠错。如果对方拒绝,你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胜诉可能性较低,因为时间久远,法院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