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约定一方不探望子女的情况,得按照实际情形来处理。通常来说,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探望子女,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这种限制探望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要是一方以这个无效约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探望权。法院会综合子女年龄、意愿以及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等具体内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签离婚协议时,不直接抚养方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探望权,可之后又反悔想行使探望权,同样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判断是否支持其诉求。要是不直接抚养方当初放弃探望权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那法院一般会支持其恢复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