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不合理的行政裁定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是我对期限内不能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