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产生后,债务人要是进行赠予,而且这赠予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债权人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要是债务人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无偿处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从计算角度看,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得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简单来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额度内,去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予行为。举个例子,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他却赠予别人价值150万的财产,那债权人只能请求撤销价值100万的赠予部分。
另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而且,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债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得在一年内行使。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所以,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债务发生后进行赠予,并且影响到自己债权实现时,要赶紧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债权人平时多留意债务人的财产动向,一旦发现异常赠予行为,及时咨询律师,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