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时候就定好离婚日期,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是两个人自愿结合形成的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结婚和离婚都要遵循自愿原则。离婚得是夫妻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况出现,还得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完成。
在结婚时就预先设定离婚日期,这违背了婚姻自由里的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指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是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双方能自己决定是不是要解除婚姻关系。可预先设定离婚日期,就限制了当事人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离婚的权利,把婚姻变成了有期限的契约,这和婚姻的本质以及法律规定是冲突的。
而且,这种约定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要是到了预定的离婚日期,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不能依据这个约定强迫对方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这些法定程序来解决。所以说,结婚时定好离婚日期的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