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首先是重婚,也就是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明显违背了夫妻间要忠诚的义务。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说的是有配偶的人和婚姻之外的异性,没有以夫妻名义,但长时间稳定地住在一起。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应有的稳定和纯粹,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实施家庭暴力也在赔偿情形之列,像家庭成员之间动手殴打、捆绑、残害,限制对方自由,或者经常谩骂、恐吓等,对受害方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伤害。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索要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是法定情形。虐待其实就是长期、经常地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就是对年老、年幼、生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来有照顾义务,却不管不顾。
还有一种“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个兜底的说法。要是出现了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重大伤害的行为,无过错方也能请求赔偿。
如果存在上面这些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能向有过错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