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个关键问题。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说的住所地,其实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不过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得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了。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管辖法院的确定就不同了。要是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又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这种情况下就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了,一方起诉离婚,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准备起诉离婚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看看是否符合上述的各种情况,选对管辖法院。这样能避免因为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不顺利,浪费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