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没有确 定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活动将无法进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错列申请人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但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人有时可能无法搞清楚谁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导致错 列被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主要有如下情形:一是漏列被申请人,如本来是多 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但只列了一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二是错列其他行政 机关为被申请人;三是错列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为被申请人;四 是错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案件第三人为被申请人。对于错列被申请人的, 行政复议机构有通知变更的义务,告知申请人如何改正。一般情况下,申请 人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会根据行政复议机构的告知更 正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告知拒不变更,行政 复议机构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变更被申请人继续案件的审理,而不能简单以申 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改正为由不予受理,这样比较符合行政复议制度本 身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