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