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是合同双方都自然而然地拥有解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之后,要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出现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那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和对方重新协商。
先来说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他们在情势变更时,最先拥有和对方重新协商的权利。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再看看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来说,另一方不会因为情势变更直接就享有解除权。不过,如果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合同,而这种变更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并不是基于情势变更直接产生的解除权。
所以,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主要是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不是双方都有解除权。大家要清楚这个法律规定,避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