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