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一方可依法律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两种。
一种是受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要请求撤销,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指行为人以损害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生命、身体等方面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意愿结婚。
另一种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一般指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若遇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