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签的“不再找”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婚姻自由是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其中既包括能自由结婚,也包括能自由离婚。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决定要不要结婚、跟谁结婚,还有什么时候结婚。
2、离婚的时候签的“不再找”协议,限制了当事人再婚的权利,这和婚姻自由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这种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会被认定为无效。
3、从协议生效的条件来讲,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得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还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而限制再婚的协议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4、所以,就算双方签了这样的协议,要是有一方违反协议又结婚了,另一方也没办法依据这个协议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个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未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这类违背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协议的无效认定会更加清晰和明确,这也有助于维护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