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担保,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形,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也能请求撤销。
不过,提起撤销权之诉不一定能拿回款项。若法院支持撤销权之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恢复到处分前状态,债权人有机会拿回款项。但实际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财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就无法直接追回;若债务人已挥霍款项,即便撤销行为,也可能拿不回钱。
同时,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所以,撤销权之诉只是拿回款项的一种法律途径,最终能否拿回款项并不确定。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现危害债权行为尽快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