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公证书赠与继承需要口头申请的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