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要是只有转账时标注了借款这一情况,且被告不出庭,法院一般会根据手头现有的证据来进行缺席判决。
转账上标注借款,能当作双方有借贷意向的一个初步证明。但法院不会只看这一点,还得弄清楚借款这事是不是真的发生了。要是原告能拿出转账记录,证明钱确实转给了被告,而且标注借款又能表明双方有借钱和还钱的想法,那在被告不出庭为自己辩解、对证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要求,判决被告把借的本金和利息都还上。
可要是案子里有让人怀疑的地方,像转账的钱数比较多,却没有别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法院就可能会再多查一查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要是原告没办法拿出更充足的证据,就算被告没出庭,法院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够,不支持原告所有的诉求。
当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来开庭,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的。被告不出庭,就相当于他自己放弃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说话、拿出证据、对对方证据提出疑问等权利,这样一来,最后不好的结果就得自己承担。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借钱的时候,除了转账标注借款,最好再写个书面的借条,详细说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要是金额大,还可以找个见证人或者进行公证,这样以后万一有纠纷,证据就更充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