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与否,得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法定判离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规定,存在这些情形,调解无效就应判离。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也应判离。
要是主张离婚的一方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离。可要是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不准离。
实际情况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若不存在法定情形,对方又坚决不同意,法院一般会觉得感情还有挽回可能,就判不准离。不过,判决生效后,如果感情没有改善,主张离婚的一方可在规定时间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会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