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拥有的公司一般不算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那种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夫妻共同拥有的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个人,这显然不符合一人公司“一个股东”的条件。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且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就可能出现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一旦公司人格被否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就会和一人公司有点类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夫妻设立的公司出现了类似情况,债权人就有可能要求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会让夫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表现出和一人公司相似的特点,但从公司设立和股东构成来看,它本质上还是不属于一人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