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时,管辖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确定。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这里的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登记的地方。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离开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因为抚养费纠纷属于身份关系诉讼,这时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另外,要是有多个被告,他们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那么这些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了诉讼,那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处理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