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育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但不必然导致抚养权变更。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变更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若一方绝育后丧失生育能力,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优先考虑。
要是原抚养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像虐待、遗弃子女,或者因患重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而绝育方有抚养能力且更利于子女成长,绝育方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支持。
不过,只有绝育这一事实,不足以直接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双方抚养条件、抚养意愿、子女意愿(子女年满八周岁时)、生活环境等。如果原抚养方能为子女提供良好成长环境,且无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情况,即使另一方绝育,法院也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
总之,绝育可作为争取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最终能否成功变更,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裁判。